宁德师范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2017年06月14日 15:02      信息来源:

宁德师范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宁师院资后综〔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也为了规范宿舍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创造优良舍风,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本管理规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宁德师范学院所有学生宿舍(公寓),本校的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学生宿舍的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宿舍基本规定

第四条 学生按分配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学生进入宿舍后须讲文明、讲团结,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楼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在宿舍楼留客住宿;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打麻将;严禁在非节假日时间内打扑克。楼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及其他物品;严禁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严禁攀跃阳台。

第六条 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晚归者必须到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并交宿舍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严禁男女生互访,宿舍内不准留宿异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过夜。

第八条 严禁在楼内从事推销商品及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如文印、小超市、有偿洗衣)等活动,严禁随意张贴公告。严禁不明身份的人和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将宠物、酒精类饮品和饭菜带入宿舍。

第九条 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水电。现金要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发现失盗、失火案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跟值班室、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保卫处联系。

第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自炊。严禁私拉电线、插座和使用床头灯;严禁使用电炉子、热水器、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一条 爱护宿舍公共卫生环境,共同维护宿舍公共环境整洁、美观。禁止在学生宿舍过道、走廊等地方晾晒衣物;禁止在楼道内摆放鞋子、鞋架等杂物;每日产生的垃圾袋装好,放在指定的丢放点丢弃,不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对维护学生宿舍秩序及安全作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酌情扣除德育处分,情节严重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有关条例进行处分。

 

第三章 学生宿舍门禁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楼早上6:00开门,晚上11:00关门,晚归者要登记学生班级、姓名、房号等相关个人信息交宿舍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外来人员在学生宿舍楼推销商品和服务,限制食品和饭菜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 禁止异性学生进入宿舍,学校工作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楼需出示证件并登记。

第十六条 异性学生和访客需约见本楼学生,由楼管人员传呼,并安排在值班室会谈。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客人,外来人员留宿要报宿舍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贵重物品(如电脑等)出入值班室,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接待室登记,并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带进宠物,不得将酒精饮品、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妨碍楼管执勤人员工作,辱骂、殴打楼管值班人员,将上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水电使用、维修由学校物业服务中心和水电服务中心统一调配、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该注意节约用水,用水后要随手关好水龙头、严禁开长流水。凡浪费水电者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浪费者将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注意安全、节约用水,人离关灯以及电气设备电源。学生用电采用智能收费系统,每间的用电功率控制3KW,除正常现有安装用电设备外,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添加用电器及私拉线路,否则智能系统将会自动切断电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茶壶、电熨斗、电热棒、点热褥、点烙铁、电饭煲、电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严禁私接电线、偷电和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没收电器外,视情节严重上报学校,因违章导致事故者,追求其个人责任。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电热水器、床架、电风扇、门窗玻璃以及其他家具设备实行建账、建卡,由宿舍负责人验收签字,如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每室配备床架、学习桌每人一张,学生进校时,每人领取宿舍钥匙一把,丢失钥匙要报告宿管部门备案,由宿管部门管理人员重新发给钥匙(收取工本费),不得私自配钥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一切家具及其他设备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挪转和擅自调换、拆装,不得擅自调换门锁,房间内一切家具、设备如有丢失和损坏,须照价赔偿或付修理费。故意破坏者除罚款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和水电,插好插销,以防刮风打破玻璃和财务被盗。

第二十八条 宿舍门窗、电器等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水电维修项目向物业或水电服务中心报告,其他维修项目向物业或宿管科报告人为造成损坏的,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环境整洁,不得在家具、门窗、墙壁、地板等公共场所涂写、刻画,如发现以适当罚款、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六章 学生宿舍离校手续办理须知

第三十条 各系毕业生利用返校论文答辩时间领取离校手续清单,统一办理退房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以房间为单位(同宿舍的集中在一起)集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个人退房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办理离校时楼房管理中心将依据《学生宿舍财产管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宿舍财产清点,有下列情况者楼管中心将不予办理手续,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一)房内卫生状况极差,天花板和墙壁乱涂乱画、乱张贴,桌椅、柜床凌乱;

(二)宿舍水、电、门窗、家具、电器等公物设备有损坏或丢失,未赔偿或支付维修费用;

(三)宿舍门匙未交齐,未按房号分开;

(四)学生宿舍橱柜挂锁未打开等;

(五)学生宿舍水电费用未足额缴纳;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如有存在上述行为者,应主动及时进行整改,以免耽误本人和其他同学的离校手续办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规定,放假前两周为毕业生离校最后时间,过后楼管部门将对宿舍进行清理,并实行水电关停等措施,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必须按时离校,不能在学校逗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资产后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