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年05月25日 14:42      信息来源: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效率,确保学生更方便、快捷获得贷款。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从2018年5月起调整为“贷款资格认定”和“贷款合同签订”两个阶段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贷款资格认定时间。上年9月至当年4月(例如:2019届应届毕业生“贷款资格认定”申请时间为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2018年在校首贷大学生“贷款资格认定”时间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

二、申请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且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首贷申请条件的福建籍学生。即截止目前没有进行生源地贷款申请的福建生源在校生(毕业班除外)。

三、申请办法。学生需使用IE8以上或360极速浏览器登录贷款资格认定系统(http://xszz.fjedu.gov.cn)在线提交申请。对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等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对象,应当要求其全部提交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名单见附件:未贷款学生名单)。各学院要组织和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时在平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材料清单、注意事项和办理流程可登陆预申请平台查看),确保贷款资格认定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

四、资格审核。各学院要及时通过平台做好贷款资格认定学生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审核本学院学生提交的贷款资格,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学生个人基本信息等,确保相关信息(特别是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真实、完整、正确。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学生实际信息不一致的,资格认定结论视为无效,学生需要根据补申请办法(详见本通知)重新进行助学贷款申请。兜底对象学生由所在学校直接给予确认其贷款资格,无需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五、签订贷款合同

    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高校 “准贷款学生”,只需提供学生证即可直接进入“贷款合同签订”阶段。学生在“贷款资格认定”阶段选择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建议变更,若学生在“贷款合同签订”阶段确需变更经办银行的,应主动告知最终申贷银行。不允许学生在不同银行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商业助学贷款除外),若发现学生重复贷款的,将视其情况取消贷款资格。

1.国家开发银行: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只需携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随同共同借款人到县级资助中心进行贷款合同面签。

2.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就近到各级农商银行或农信社网点签署纸质合同(未满十八周岁的借款学生需由共同借款人陪同)。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8年起“贷款合同签订”流程已完全实现网络化,并实行电子合同制度。已通过“贷款资格认定”阶段审核的学生,可直接通过手机下载“华安助学”APP或微信小程序,拍照上传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本和高校确认函(入学报到后提供),即可在线签订定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等同效力。

六、补申请办法

对未进行“贷款资格认定”或“贷款资格认定”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的学生,需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学生证(原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就读高校出具的困难认定证明、学生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中任意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于7月1日至10月15日至生源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按原有程序进行办理。

    七、注意事项

    (一)对省内兜底对象未做贷款的应要求其全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省内其他类型困难生也应积极进行政策宣传,督促其进行贷款资格认定申请;对于省外未办理贷款的困难生,应要求其主动与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办理生源地贷款。

(二)目前省内可办理生源地贷款的经办银行有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请学生在申请贷款资格认定前先打听好当地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具体可咨询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请妥善保管生源地贷款合同,申请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时需要原件。

(四)为提高助学贷款的精确性,做到“应贷尽贷”,各学院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程序、分清责任、规范操作,确保贷款学生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的准确性。

(五)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的使用过程如有问题不能解决请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5日